解释权还能管到"新增主题"吗?——G1/26 与 Art.123(2) 的暗战(第三篇·终篇)
解释权还能管到"新增主题"吗?——G1/26 与 Art.123(2) 的暗战(第三篇·终篇)
欧洲专利"解释权"之争系列 · 第三篇

前两篇我们顺着一条线往下捋:
- 第一篇:认识了 EPO 的"最高法院"EBA,以及 G1/24——评估可专利性时,说明书必须始终参与解释权利要求(顺带扒出云南烟草这个中国主角)。
- 第二篇:G1/24 的副作用逼出了 G1/25——权利要求改了、和说明书对不上,说明书是否必须跟着对齐。
这套"解释权"的边界,显然还没画完。G1/24 说的是"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阶段要查说明书;G1/25 说的是"文本要一致"。那紧接着一个更刺激的问题来了:G1/24 这套"拿说明书解释权项"的玩法,能不能伸到"新增主题 / 超范围"(Art. 123(2))的审查里去?
这就是 2026 年 6 月才刚刚提交 EBA 的 G1/26。
一、G1/26:一个"没写单位"引发的血案
故事的主角,是一块镀铝钢带——就是汽车热冲压结构件用的那种。涉案专利是 ArcelorMittal 家族的 EP3587104 B1,上诉案号 T873/24,技术上诉委员会 3.3.05 在 2026 年 6 月 3 日把它提交给了 EBA,案号 G1/26("Coated steel strips")。
争端焦点小到近乎无聊,却要命:
权项 1(主请求)写着:"钛与氮的比例大于 3.42"(the ratio of titanium to nitrogen is in excess of 3.42)。
但权项里没写单位。而说明书(第 [0058]、[0062] 段)和母案、爷案里,这个比例都明明白白写的是"by weight(重量比)"。
这"单位缺失"为什么能掀起波澜?因为它直接决定 Art. 123(2) 超范围审查的生死:
- 如果权项 alone 读,行业里"ratio"通常默认重量比,但也可能被理解成摩尔比。一旦权项被认定"宽到能涵盖摩尔比",而原申请只披露了重量比,那就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主请求直接挂在 Art. 123(2) 上;
- 反过来,如果能把说明书里的"by weight"读进权项,把权项限缩成"重量比",那超范围异议就塌了。
一句话:说明书到底能不能"出手"把权项限缩,决定了这个权项死活。 而这恰恰撞在 G1/24 的枪口上——G1/24 说"解释权项要始终查说明书",那查说明书时,能不能顺手把"重量比"塞进权项、救人一命?
二、三个提交问题
G1/26 提了三组问题,层层递进:
问题 1(程序关):提交本身合不合规? 委员会问:当一个法律问题是从手头 pending 案子里自然长出来的、且由本委员会接着审接着判也合理,那它是不是就算 Art. 112(1) 意义上的"required(所需)"?
背景: established 判例要求,委员会提交 EBA 前通常得先认定"其他理由下专利都能维持"——本案委员会没走这套,所以先自证提交的可受理性。问题 1 本质是在为"边审边提交"争一条更松的路。
问题 2(解释权边界):说明书的特征,能不能"读进"权项?
- 2(a):权项是"起点和 basis"这个定位,是否一概禁止把"只写在说明书/附图里"的特征读进已授权权项——尤其是当它起到限缩权项的作用时?
- 2(b):如果 2(a) 答"不禁止",那权项解释是不是就该是"读权项 + 查说明书"的一体化过程?而"权项是起点"只排除那些"从整本专利能推出来、却明显违背术语一般技术含义"的解释?
问题 3(直击超范围):审 Art. 123(2) 时怎么读权项?
- 3(a):评估是否超范围时,权项术语是否必须对照"仅基于权项本身、所有讲得通的技术含义"?
- 3(b):如果 3(a) 答"不必",那只要"对照整本说明书确立的权项含义,能直接从原申请直接、明确推导出来"就够了吗?
把问题 3 翻成实务语言就是:审超范围,到底是用"权项 alone 的所有合理含义"去卡,还是可以用"整本说明书撑起来的含义"去卡? G1/26 若选后者,等于把 G1/24 的"说明书出场"直接写进 Art. 123(2) 的审查里。
三、现行判例的"三足鼎立"
G1/26 之所以被提交,是因为上诉委员会自己点出了三条互撕的判例路线:
- "说明书只配定义技术人员"派:说明书最多用来界定"所属技术领域人员及其常识",不能拿来扩权项也不能拿来限权项;
- "说明书不得动权项"派:基于说明书,既不能把权项扩大、也不能把权项限缩;
- "一体化整体解读"派:权项和说明书当作整体一起读。
搁到本案:按第 1、2 派,那个"没写单位的比例"会被认定涵盖摩尔比 → 超范围;按第 3 派,说明书的"by weight"能读进去 → 不超范围。同一条权项,三派给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命运。这分歧,不交 EBA 没法收场。
四、为什么中国申请人尤其要盯
对咱们来说,G1/26 比前两篇更"贴身",原因在一个词:Gold Standard(黄金标准)。
EPO 审超范围(Art. 123(2))沿用 G2/10 确立的"黄金标准"——修改只要让技术人员看到"原申请没直接、明确披露的信息",就一律不许。这条线 notoriously 高,是中国申请人在 EPO 修改时最爱踩的雷。
如果 G1/26 给出"审超范围也能用说明书把权项限缩"的绿灯,那意味着:
- 很多原本会被判超范围的修改,可能靠说明书的限定含义救回来;
- 但反过来,对手在异议/无效时,也能援引说明书去限缩甚至打掉你的权项——双刃剑;
- 更微妙的是,它和 G1/25(说明书必须对齐权项)会形成张力:一边说"说明书能限缩权项",一边说"权项改了说明书得跟着改",两条线怎么咬合,正是 EBA 要解的结。
所以给中国客户的底线建议不变,而且更紧:撰写时就把"权项术语 ↔ 说明书定义"锁死,别留"权项没写、说明书写了"的模糊口子;修改时想清楚每一处限缩有没有原申请兜底。G1/26 无论怎么判,扎实的原文披露都是你唯一靠得住的盾。
五、现状与系列收束
- 现状:G1/26 于 2026-06-03 提交,EPO 已在 2026-06-11 发通知"审查/异议部门程序继续",目前尚处于待决早期,口审与初步意见都还没排出来。换句话说,这是颗"刚上膛、还没响"的子弹,值得提前布局、别等落槌才补课。
- 三部曲收束:G1/24(解释出场)→ G1/25(形式对齐)→ G1/26(解释权外溢到超范围),EPO 正在把"权利要求—说明书"这条关系,从解释、到文本、再到修改边界,一寸寸勒紧。对申请人的启示始终一条:欧洲专利的胜负,在落笔写的那一刻就埋下了——把说明书和权项当"一份一体化文本"来写,比什么都重要。
鼎承知识产权会持续跟进 G1/26 口审与终局,以及它与 G1/24、G1/25 的衔接,在涉外专利布局、EPO 答审与异议应对、欧洲专利高质量撰写上,陪大家把这道关。
主要参考依据(第三篇)
- Referral to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 G1/26 ("Coated steel strips"),源自 T873/24(技术上诉委员会 3.3.05,提交日 2026-06-03);EPO 官方通知 2026-06-11(程序继续)。
- EPO 官方决定 G 2/10("Gold Standard" 新增主题审查标准)。
- Decision of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G1/24 ("Heated aerosol"), OJ EPO 2025, A60(2025-06-18)。
-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concerning G1/25, OJ EPO 2025, A59;初步意见 2026-03-11。
- EPC 相关条文:Art. 112(1)(提交)、Art. 123(2)(新增主题)、Art. 84(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
- 实务评论(截至 2026-07):Secerna、Solve Intelligence、Germain Maureau、ExMateria 等关于 G1/26 的评述。
本文为实务述评,不构成法律意见。G1/26 终局尚未发布,具体案件请结合最新官方法规与决定,并咨询专业代理人。
作者简介

· 张晓明 博士
· 现为北京鼎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高级知识产权师,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
张晓明博士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20年,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和非讼业务,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专利无效、专利咨询、专利申请等。擅长的专业领域包括通讯、计算机、人工智能、大数据、音视频编解码、半导体技术、光学等。为IBM、索尼、三星、谷歌、高通等国外申请人提供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服务;熟悉美、欧、日、韩、印等法域的相关实务,为众多国内申请人提供海外申请服务,大大降低申请人申请海外专利的成本。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级代理师,负责主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英文行业报告2021版。参与挖掘培育并且撰写的专利《视频监控方法和视频监控设备ZL201610513552.1》荣获第22届中国专利奖银奖。
张晓明博士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标准管理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师培训主讲讲师、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文化与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专家、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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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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