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要不要"将就"权利要求?——G1/25 与文本一致性的紧箍咒(第二篇)
说明书要不要"将就"权利要求?——G1/25 与文本一致性的紧箍咒(第二篇)
欧洲专利"解释权"之争系列 · 第二篇

上篇我们讲了 EPO 的"最高法院"——扩大上诉委员会(EBA),以及它作出的 G1/24:评估可专利性时,说明书和附图必须始终参与解释权利要求,把 EPO 审查、异议阶段的老判例路线给翻了。
可"说明书始终参考"一旦落地,一个副作用立刻冒头:既然说明书一直参与解释,那权利要求跟说明书"对不上"的时候,保护范围就会被带偏。于是紧跟着的 G1/25,就把这个问题直接摊开问了——这也是下篇的主角。
一、G1/25:权利要求"瘦身"后,说明书是否必须"将就"?
1. 案件由来
G1/25 来自技术上诉委员会 T697/22(专利权人 Knauf Insulation 对异议人 Rockwool,欧洲专利 EP2124521,水培生长介质)。
梗在哪?专利权人在异议程序里把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缩了小,结果某个特征在修改后被定为"强制(compulsory)",可说明书里原先把这特征写成了"可选(optional)"——这就出现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打架。EPO 局长认为这违反第 84 条、让保护范围悬在空中;但"到底有没有强制改说明书的 EPC 依据",各委员会判例分歧很大,只能上呈 EBA。
这恰好是 G1/24 的"孪生问题":上篇说了说明书要始终参与解释,那反过来,权利要求改了、和说明书不一致,是不是得把说明书也改到跟它一致?
2. 三个提交问题
- 异议/异议上诉里改了权利要求、由此在修改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间闹出不一致,为符合 EPC,是否必须改说明书把这个不一致抹掉?
- 要是必须,是 EPC 哪条(哪些条)要求的?
- 换成审查/审查上诉阶段改权利要求闹出不一致,答案会变吗?
3. 初步意见(2026-03-11,非约束性)要点
⚠️ 截至本文撰写(2026-07),G1/25 的终局书面决定尚未发布,以下为 2026 年 3 月 11 日非约束性初步意见的要点,终局一出须回填结论。
- 问题 1——先二分: EBA 把"不一致"分成两类:一类导致 EPC 不合规,一类不导致不合规。只有前者才需要改说明书去消除;EBA 甚至把问题 1 重述成了"导致 EPC 不合规的不一致"。也就是说,不是所有不一致都得改,但"触法"的那部分必须改。
- 问题 2——法律基础指向第 84 条: 由具体被违反的 EPC 条款说了算。EBA 重点盯第 84 条(权利要求要清楚、简明、以说明书为依据),倾向顺着所谓"第一判例路线"走(用第 84 条作为要求改说明书的依据),并明确跟 T56/21 的路线划清界限——T56/21 曾认为只要权利要求本身清楚,第 84 条并不强制改说明书。EBA 的原话指向是:T56/21 的那套论证,跟 G1/24 不自洽。
- 问题 3——审查、异议一视同仁: EBA 觉得这事儿在审查程序和异议程序里不该区别对待,同一套原则通吃。
4. 进展与悬念
口头审理已经在 2026 年 5 月 8 日于慕尼黑收官,没当庭宣判。有个挺难得的场面:专利权人 Knauf 和异议人 Rockwool 罕见地站到了一边,都反对初步意见;倒是 EPO 局长力主维持现状。全案收到约 40 份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见,多数反对强制改说明书,担心改写会一不小心踩到新增主题(Art 123(2))的雷、还可能把权利要求解释不当限缩。在终局落地前,EPO 局长已经放话:审查和异议都继续按现行审查指南(尤其 F-IV, 4)走,也就是该改说明书时还得改。
最大的悬念是:EBA 到底怎么界定"哪些不一致才算 EPC 不合规"。从初步意见看,终局多半会维持"必要时必须改说明书"的现行做法,但有可能把强制范围收窄到"真正触法的不一致",给实务减减负。
5. 和 G1/24 是个闭环
这俩案子不是各说各话。正因为 G1/24 要求"说明书始终参与解释",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不一致才会直接牵动保护范围的解释,也就逼出了"要不要对齐"的 G1/25。EBA 在 G1/25 初步意见里点名 T56/21 与 G1/24 不自洽,等于把两案焊成了一个逻辑闭环:解释上让说明书"出场",形式上就要求二者"对齐"。
二、给中国申请人/代理师的几点实在建议
习惯了"中国早就这么干"的视角,到了 EPO 反而要更当心——因为欧洲这套"文本一致性"规则,比咱们国内严得多。
1. 撰写阶段(胜负手,别等到了欧洲才补课)
欧洲专利得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当成"一份一体化文本"来写:
- 别在说明书里塞明显宽于权利要求、又兜不回权利要求的实施例;
- 关键技术术语,在说明书里给一个跟权利要求口径一致的限定性定义(记住,说明书将始终参与解释);
- "优选 / 可选 / 必要(preferred / optional / essential)"这类词,跟权利要求里特征的性质要对上,免得日后一改权利要求就冒出"可选 vs 强制"的矛盾。
这些不一致,在 EPO 异议、无效以及 UPC / 成员国诉讼里,都可能被对方拿来当突破口。
2. 修改阶段(改权利要求,顺手规划说明书)
一旦不得不把权利要求缩小,就得同步想好说明书怎么改:删掉或明确标注不再落入保护范围的实施例、把"可选/必要"的矛盾消掉。同时务必盯着 Art 123(2) 新增主题这个坑——改说明书同样可能"改出"超范围,反而偷鸡不成。
3. 程序上(盯着终局走)
G1/25 终局和 EPO 审查指南 F-IV, 4 的修订落地之前,还是按现行严格标准改说明书,别提前松劲。终局一出,第一时间评估对存量申请、在审案件的冲击。
4. 顺便说回开头那点反差
咱们中国实务里,从来不要求"改了权利要求就得系统性重写说明书去匹配"——《专利法》第 64 条讲"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第 26 条第 4 款讲"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跟 EPC 第 84 条精神上相通;但"文本必须严丝合缝对齐"这套,是欧洲独有的紧箍咒。所以中国客户冲着欧洲去,最容易在这上面栽跟头:国内的撰写习惯,到了 EPO 可能突然不够用了。提前把"授权阶段文本一致性"和"诉讼阶段解释安全性"一起管起来,才是正解。
三、结语与展望
G1/24 已经落槌,G1/25 虽待终局但风向挺明:EPO 正在把"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关系越勒越紧——解释上让说明书出场,形式上要求二者对齐。对申请人来说,欧洲专利的成败,常常在落笔写的那一刻就埋下了。
后面还值得盯的,有准备澄清"consulting(参考)"含义、以及它和新增主题关系的 G1/26(源自 T873/24"涂覆钢带"案),还有争论 G1/24 能不能用到"可专利性评估之外"场景(比如 Art 123(2) 新增主题审查)的 T873/24。鼎承知识产权会持续跟进 EPO 规则变化,在涉外专利布局、EPO 答审与异议应对、以及欧洲专利高质量撰写上,陪大家把这道关。
主要参考依据(下篇)
-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concerning G1/25, OJ EPO 2025, A59(2025-09-30);源自 T697/22(Knauf Insulation v. Rockwool, EP2124521)。
- G1/25 初步意见(Preliminary Opinion),2026-03-11;口头审理 2026-05-08,慕尼黑。
- Decision of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G1/24 ("Heated aerosol"), OJ EPO 2025, A60(2025-06-18);源自 T439/22(2024-06-24)。
- EPC 相关条文:Art. 69(1) 及《第 69 条解释议定书》第 1 条;Art. 84(权利要求清楚、简明、以说明书为依据);Art. 123(2)(新增主题)。
- 实务评论(截至 2026-07):Wolters Kluwer Patent Blog(Hoffmann Eitle)、Carpmaels & Ransford、Mewburn Ellis、Marks & Clerk、GJE、Reddie & Grose 等关于 G1/25 初步意见及口头审理的评述。
- 中国《专利法》(2020 修正)第 26 条第 4 款、第 64 条。
本文为实务述评,不构成法律意见。G1/25 终局尚未发布,具体案件请结合最新官方法规与终局决定,并咨询专业代理人。
作者简介

· 张晓明 博士
· 现为北京鼎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高级知识产权师,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
张晓明博士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20年,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和非讼业务,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专利无效、专利咨询、专利申请等。擅长的专业领域包括通讯、计算机、人工智能、大数据、音视频编解码、半导体技术、光学等。为IBM、索尼、三星、谷歌、高通等国外申请人提供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服务;熟悉美、欧、日、韩、印等法域的相关实务,为众多国内申请人提供海外申请服务,大大降低申请人申请海外专利的成本。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级代理师,负责主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英文行业报告2021版。参与挖掘培育并且撰写的专利《视频监控方法和视频监控设备ZL201610513552.1》荣获第22届中国专利奖银奖。
张晓明博士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标准管理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师培训主讲讲师、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文化与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专家、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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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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