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释权利要求?——从 EPO 扩大上诉委员会与 G1/24 说起(第一篇)
欧洲专利"解释权"之争系列 · 第一篇

先说个咱们中国代理师看了多半会微微一笑的细节。
在我国,《专利法》第 64 条写得明明白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用大白话说——拿说明书去解释、限缩或者澄清权利要求,对我们来说是刻进肌肉记忆的基本功。写说明书时就在琢磨"这个词将来得拿去解释权利要求",审查员这么处理,法院也一直这么处理。这事在中国专利实务里,从来就不是个问题。
所以,当我们第一次听说 EPO 专门出了个 G1/24,要"讨论说明书能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少同行的第一反应大概是:这还用讨论?
答案有点出乎意料:在 G1/24(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台之前,EPO"自己家里"还真不是这样。 在它"自家后院"——审查、异议阶段评估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时,曾长期存在另一条判例路线:只要权利要求单独读起来清楚,就可以不翻说明书和附图。换句话说,"清楚的权利要求 = 独立可读",说明书更像是"看不懂时的备胎"。这条路线,和咱们的常识实打实反着来。(公道话先放这儿:EPO 在侵权诉讼里——第 69 条 + 解释议定书——以及 UPC,历来都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G1/24 是把"里外"对齐了。)
要讲清楚 G1/24 到底意味着什么,得先认识一下"拍板的人"——EPO 的扩大上诉委员会。
一、EPO 的"最高法院":扩大上诉委员会(EBA)
1. 它是谁,干什么
在 EPO 体系里,真正给法律争议"一锤定音"的,不是审查员,也不是普通上诉委员会,而是扩大上诉委员会(Enlarged Board of Appeal,简称 EBA)。
它的核心任务就一句话:确保《欧洲专利公约》(EPC)得到统一适用("to ensure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翻译成人话:当欧洲专利的判例法出现分歧、或者某个法律问题具有根本重要性时,由它出面给个统一说法,免得各国的审查、异议、诉讼各唱各调。除此之外,它还依 EPC 第 112a 条受理对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复审请求"(petition for review),做有限的司法复查。
组成也挺有意思:就法律 referral 作出决定时,EBA 由 5 名法律资格成员 + 2 名技术资格成员组成(EPC Art. 22(2))。成员从上诉委员会中遴选、由行政委员会任命;为了促进欧洲专利法的协调,成员国法官还会被邀请作为外部成员参加具体案件。换句话说,这是一桌"法律 + 技术"混编的合议庭——既讲法条,也懂技术。
2. 什么样的决定叫"G 决定"
在 EPO 的案号体系里,开头字母代表作出机关:
- T —— 技术上诉委员会(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决定
- J —— 法律上诉委员会(Legal Board of Appeal)决定
- W —— 针对复审请求的裁定
- G —— 扩大上诉委员会(EBA)决定
所以,凡是看到 "G" 字头的决定,就意味着这是 EBA 就重大法律解释问题给出的"顶层结论"。这些 G 决定,全部来自 EPC 第 112 条下的提交(referral):
- 第 112(1)(a) 条:某个上诉委员会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若认为某个法律问题具有根本重要性、或为统一判例法所必需,就主动把问题提交 EBA;
- 第 112(1)(b) 条:若两个上诉委员会就同一法律问题给了相互矛盾的判决,由 EPO 局长提交 EBA。
(小注:G 决定编号里的"G 1/xx"与"G 2/xx"是 EPO 内部的两条提交序列;本次的 G1/24 与 G1/25,都源自技术上诉委员会依第 112(1)(a) 条就具体案件提交的 referral,因此都属于"G 1"系列。)
3. 为什么"G1 类决定"这么重要
EBA 一年没几个 G 决定,但每一个都是行业大事,原因有三:
- 约束全系统。 EBA 的结论对提交它的上诉委员会有约束力,EPO 整体也会照此修订《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于是从审查、异议到授权后的全流程,玩法都得跟着变。
- 牵一发动全身。 欧洲专利的效力最终要在各成员国法院和 UPC 落地,EBA 对"权利要求怎么解释""文本要怎么一致"的表态,直接左右侵权诉讼和无效战的打法。
- 解决的是"地基问题"。 G 决定很少纠结某个具体产品的新颖性,而是回头去定"规则本身"——比如"说明书到底能不能解释权利要求"。地基一动,上面所有案子都得重算。
一句话:G1/24 和 G1/25,不是两个普通个案,而是 EPO 在重新铺"权利要求—说明书"这条关系的地基。 下面先说上篇的主角:G1/24。
二、G1/24:说明书的"出场",从"备胎"变"标配"
1. 案件由来(含一个中国彩蛋)
这里先插播一个让中国同行会心一笑的彩蛋:G1/24 不是欧美公司之间的"内部游戏",亲手把这个解释问题递到 EBA 面前的,恰恰是一家中国主体——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Yunnan Tobacco International Co., Ltd.,下称"云烟国际")。
🎯 读者彩蛋|一家中国公司,点了 EPO 的"火"
云烟国际是云南中烟的子公司,而云南中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旗下 18 家卷烟工业公司里最大的一家,注册地就落在昆明盘龙。它的对手,是菲莫国际(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也就是 IQOS 的东家。涉案专利是 EP3076804,一件"加热产生气雾的制品"(heated aerosol generating article)。
翻 EPO 的官方决定原文,上诉人(异议人 / Appellant-Opponent)一栏清清楚楚写着:Yunnan Tobacco International Co., Ltd., 345 Panjing Street, Pan Long District, Kunming, Yunnan 650225 (CN)。所以这不是"中国企业被卷进去",而是它主动发起异议、再一路上诉到 EBA。
争的点很具体:权利要求 1 里的 "gathered sheet"(聚集片材) 到底怎么解释?云烟国际主张按说明书给的更宽、但依然合理的技术含义来读——卷曲、折叠或以其他方式压缩/收缩的烟草片材——如此一来,对比文件 D1 里的"卷曲烟草片材"就落进了权项范围,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直接塌方;菲莫则坚持按行业惯常的窄义(既卷又折)理解,好把权项保住。就这么一个词的解释,把三个法律问题送到了 EBA 面前。
换句话说,是咱们中国的申请人,亲手把"说明书必须参与解释"这把火,点到了 EPO 的炉灶上——而 G1/24 的最后结论,恰恰站在云烟国际这一边。这故事放到咱们的语境里特别顺:一个中国主体,拿着中国实务里天经地义的规则,去欧洲"教"EPO 怎么解释权利要求。
2. 三个问题,EBA 怎么答
本案由技术上诉委员会 T439/22 提交,核心就是把"说明书能不能解释权利要求"这件事问个明白。EBA 收到 28 份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见,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开口审,6 月 18 日落槌。
问题 1: 评估可专利性(EPC 第 52–57 条)时,要不要直接套用第 69(1) 条和《第 69 条解释议定书》来解释权利要求?
EBA 答: 说实话,EPC 里还真找不出哪一条,能单拎出来当"为评估可专利性而解释权利要求"的清晰法律依据。第 69 条及其议定书,从文义、立法史到体系位置(它待在"欧洲专利之效力"那一章),主要管的是成员国法院和 UPC 的侵权诉讼;第 84 条呢,又是条形式条款,压根没提"发明",也没给解释指方向。不过,上诉委员会一直是以类比的方式把这两条的原则用到可专利性审查上的,所以原则还是能从现有判例里提炼出来。
问题 2: 说明书和附图能不能、应不应拿来解释权利要求?是"一般性地"就能参考,还是"只有权利要求读着不清楚、模糊时"才翻?
EBA 答: 在评估可专利性时,说明书和任何附图必须始终被参考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仅是权利要求单独读着不清楚或模糊的时候。EBA 干脆利落地推翻了"仅在模糊时才参考说明书"的那条判例路线,理由有三:(1) 它和第 69 条的文义、原则对着干;(2) 跟 EPC 成员国法院和 UPC 的玩法不一致;(3) 逻辑上,"这权利要求清楚无误"这个判断本身,就已经是在解释它了,并不是解释之前的一个前置步骤。
问题 3: 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术语明确定义的信息,解释时能直接无视吗?
EBA 答: 不受理——因为问题 2 已经把它盖住了。
3. 裁定主文(Order)
"权利要求是依据 EPC 第 52–57 条评估发明可专利性的起点与基础。在评估该可专利性时,说明书与附图必须始终被参考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仅当所属技术领域人员单独阅读认为权利要求不清楚或模糊时。"
4. 对咱们意味着什么
G1/24 的核心,是把"说明书始终参与解释"从侵权场景(第 69 条)一路推进到 EPO 自家审查新颖性、创造性的现场,顺手也跟 UPC 和成员国法院对齐了。两点边界要心里有数:
- "起点"还是权利要求:说明书是解释工具,不是压在权利要求头上的"上位文本"。EBA 重申,权利要求才是评估可专利性的起点与基础。
- 不清楚,正解是改,不是"靠说明书救场":EBA 特意强调,审查部门得把第 84 条的清楚性审查做扎实;权利要求不清楚,正确解药是修改,而不是回头找说明书圆。
三、下篇预告
G1/24 说"说明书得始终参考",副作用马上就来了:既然说明书一直参与解释,那权利要求跟说明书"对不上"的时候,保护范围就会被带偏。于是紧跟着的 G1/25,就把这个问题直接摊开问了——权利要求"瘦身"之后,说明书是否必须"将就"?
下篇我们顺着这条线,把 G1/25(Knauf 对 Rockwool 的水培介质案)、它和 G1/24 构成的"解释出场—形式对齐"闭环,以及给中国申请人的实务建议,一并捋清楚。
主要参考依据(上篇)
- Decision of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G1/24 ("Heated aerosol"), OJ EPO 2025, A60(2025-06-18);源自 T439/22(2024-06-24)。EPO 新闻稿:Press Communiqué, 18 June 2025。
- EPO 官方页面:Enlarged Board of Appeal(组成与职能);Referrals under Article 112 EPC;Decisions and opinions(G 决定编号体系)。EPC Art. 22(2)、Art. 112(1)(a)/(b)、Art. 112a。
- EPC 相关条文:Art. 69(1) 及《第 69 条解释议定书》第 1 条;Art. 84(权利要求清楚、简明、以说明书为依据)。
- 实务评论(截至 2026-07):Finnegan、Maucher Jenkins 等关于 G1/24 口审与决定的评述;2Firsts 关于云烟国际诉菲莫国际"聚集片材"案追踪。
本文为实务述评,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最新官方法规与决定,并咨询专业代理人。
作者简介

· 张晓明 博士
· 现为北京鼎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高级知识产权师,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
张晓明博士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20年,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和非讼业务,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专利无效、专利咨询、专利申请等。擅长的专业领域包括通讯、计算机、人工智能、大数据、音视频编解码、半导体技术、光学等。为IBM、索尼、三星、谷歌、高通等国外申请人提供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服务;熟悉美、欧、日、韩、印等法域的相关实务,为众多国内申请人提供海外申请服务,大大降低申请人申请海外专利的成本。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级代理师,负责主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英文行业报告2021版。参与挖掘培育并且撰写的专利《视频监控方法和视频监控设备ZL201610513552.1》荣获第22届中国专利奖银奖。
张晓明博士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标准管理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师培训主讲讲师、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文化与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专家、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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