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实务SMED指南-当101遇上102/103/112:证据请务必分开提交

在美国专利申请实务中,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常常同时包含基于§101(主题适格性)的驳回,以及基于§102/103(新颖性/创造性)或§112(公开不充分、不清楚等)的驳回。
面对这种复合式驳回,很多申请人容易犯一个错误:将所有证据打包在一个声明中提交。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最新指南明确告诉你——证据必须分开,各走各的道。
核心原则:证据“分家”,各司其职
当审查意见同时提出§101驳回与§102、103或112问题时,申请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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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01驳回:提交一份聚焦的SMED(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Declaration,主题适格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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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02/103/112问题:提交单独的、非SMED的《联邦法规》第37编§1.132声明(Declaration under Rule 132),用于论证新颖性、创造性、书面描述或可实施性。
USPTO明确鼓励申请人将SMED与针对非101驳回的声明分开提交。
为什么必须分开?几个关键理由

简单说:分开提交,既是对审查员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保护。
官方依据:USPTO两份重要备忘录
USPTO在2025年12月4日发布了两份互补性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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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查员:smeds-corp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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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人/代理人:smeds-applicants-practitioners.pdf
此后,USPTO于2026年4月30日又发布了更新版备忘录,确认SMED实践已成为“生效文件”(living document),并持续有效发挥作用。
(我司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备忘录”可自动获取件下载网址)

什么是SMED?如何撰写一份有效的SMED?
SMED是一份基于《联邦法规》第37编§1.132的宣誓声明,其核心是呈现客观、事实性的证据,而不是法律结论,用以证明权利要求符合§101的适格性。
SMED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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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效果:说明发明如何比现有技术更好、更快、更便宜或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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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理解说明书公开了技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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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利要求的直接关联:将证据与具体权利要求限定特征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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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时的技术背景:提供申请日时该技术领域的事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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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数据:对比实验结果、文献引用、技术指标数据等。
SMED最有效的应用场景(审查员备忘录示例)

❌ SMED中绝对不能做的事
❌ 将法律结论伪装成事实陈述;
❌ 引入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新技术内容;
❌ 将§101适格性证据与§103的“辅助考虑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s)或§112证据混在同一份声明中;
❌ 只给出结论性断言,没有数据或事实支持
实践策略与注意事项
1. 提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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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提交:一般建议在针对§101驳回的首次实质性答复时一并提交S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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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虑与审查员进行电话会议,提前沟通SMED拟解决的事实缺口,提升针对性。
2. 审查员的义务
根据USPTO指南,审查员必须按照优势证据规则(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对SMED证据进行实质性评估,不得无理由地忽略。
3. 上诉与无效挑战中的价值
将SMED证据单独提交,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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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在审查过程中产生程序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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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进入PTAB上诉,建立清晰、有力的事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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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IPR/PGR等授权后挑战程序时,形成更强的保护。
总结速查表:什么证据走什么路

结语
在美国专利审查实践中,证据的组织方式,往往决定了证据的实际效力。面对复合式驳回,请记住这一黄金规则:
§101的问题,交给SMED;其他问题,另立声明。分开提交,清晰有力。
北京鼎承知识产权建议您:在答复涉及§101驳回的美国申请时,尽早咨询专业代理师,制定针对性的SMED策略,并严格遵循USPTO的分开提交要求,以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发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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